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账务处理技巧
日期:2021/1/6 16:13:42 / 人气: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其中,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总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处理
1.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
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应由总公司拨入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此项资金并非注册资金。新办企业若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发生开办费时: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待公司赚到钱后,把钱还给总部时
借:其他应付款—总部
贷:库存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期开办费的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而会计准则为损益实际发生年度,虽然在筹建期不计算税法损益,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调整。
3.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营运资金,总分公司现金流量怎么入?总公司计支付投资活动,分公司计收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还是母公司计入支付其他经营活动,分公司计入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既然单独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应该类同于子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分别计入母公司的投资及分公司的筹资。不因为其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变动其财务核算的会计实质。子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具体业务进行相应的列报,在合并时注意对应项目的合并抵消。
如果资金流不大(比如拨付的营运资金也就是报销一些分公司的零星费用,分公司主要开支还是在总公司反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在经营活动应该问题也不大,注意合并抵消时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资金支付与营运资金拨付。
4.有总公司员工到分公司常驻一段时间,由分公司支付总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这怎么处理?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务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此条款为有效条款)“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但是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处于加强管理需要,享有员工工资薪金的决定权,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社保方面,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随着社保的跨省异地缴纳和转移逐渐能得到解决,目前多数地方采取谁支付谁缴纳,也就是分公司缴纳,特别是社保基数高低差异大的,支付工资一方缴纳有社保有好处。如果还是总公司交社保的话,那就挂往来科目就可以了。
5.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分摊缴纳,你会吗?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接受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具体要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机构不用做账务处理,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
二是总、分公司处于异地,分公司必需单独建账,每月可以给总公司汇总报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税务处理上是必须分开。所有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致。只是没有实收资本,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
对于总、分公司共享级次所得税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共享级次跨省汇总缴纳,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2]40号):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共享级次省内汇总缴纳。具体又划分为地方共享省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地方共享市县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基本参照总局公告 2012年第57号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分摊。由于各地政策不尽一致,具体政策口径要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