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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代办注册公司关于无照经营与超范围经营的那些事

日期:2019/4/11 11:18:27 / 人气:383

    关于无照经营与超范围经营的那些事(聊城记账公司_会计代理费用_工商营业执照代办_商标注册收费标准_易简天成官方网站)
  大多数人都有创业的梦想,一旦有了好的项目,便怀着一腔热血租房、买办公设备、招聘、开工……这些都体现了老板做事的雷厉风行,但是唯独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总觉得先经营一段时间看看经营效果再说!所以有必要特别了解一下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这些事!  
    一、如何理解经营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经营行为”作出明确定义。一般来讲,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职业性买卖活动的行为,以及因职业性买卖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承诺销售等,均属于贸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因此,可以考虑将“经营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职业性商品生产、商品买卖、服务提供的行为,以及因前述职业性营利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或展示商品、承诺销售等)。  
    二、如何理解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经营,则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相关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这里的“证”,是指相对于营业执照的许可审批证件,既包括前置许可证件,也包括后置许可证件。  目前,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大量改为工商登记后置许可,无照经营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在实践中常常交织在一起,存在单纯无照经营(仅需办照无须办证,如从事服装零售等)、既无照也无证经营、有照无证经营、有证但无照经营等多种情形。  
    三、对无照经营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授权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第一款设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权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专项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另设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如《文物保护法》《拍卖法》《邮政法》《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此处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一般指工商登记前置许可。  也就是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但超出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前置许可证件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的超范围无证经营,工商部门可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专项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有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或者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则属于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其主体类型适用相应的登记法规,如《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而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专项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除《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直接设定罚款处罚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行为的处理办法是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作罚款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还进一步明确,对于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有照但超范围且无证经营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有照但超范围且无证经营行为,如果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处罚,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行为人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冒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以及合伙企业名义、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可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四、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措施  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  
    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还有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处在这个阶段的老板,要尽快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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