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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开票需要注意什么

日期:2023/4/15 17:22:12 / 人气: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已经于2023年1月发布,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开票注意事项

    新政出台前已经开具免税或3%征收率发票,如何处理?

    1、非误开发票情形

    确认发票业务是否属于下列三种可适用免税或3%征收率的情形:

    可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服务;

    因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3减1政策。

    如发票业务属于上述情形,纳税人自行留存合同、付款记录等相关佐证资料,并在申报增值税时据实申报纳税。

    2、误开发票情形

    如属于误开免税或3%征收率普通发票情形,在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或3%征收率普通发票无需追回,纳税人在申报时按1%征收率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存在多缴税款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如属于误开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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